你好单位公租房买断.折迁.赔偿房.2011年结婚,2015

2022-11-01 综合百科 0阅读 投稿:佚名
最佳答案回答1:题主你好,解答如下:结婚前取得的产权属于婚前财产,拆迁所得也应属于婚前财产。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,取得的安置房产权,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,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,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。但是目前在...

回答1:
题主你好,解答如下:

结婚前取得的产权属于婚前财产拆迁所得也应属于婚前财产

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,取得的安置房产权,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,

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,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。

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,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,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,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。

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,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,

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,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,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,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,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如果夫妻一方,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,那么,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。

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,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也就是说,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,如果有增值的,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,

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,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。

婚前个人房产,婚后拆迁安置,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。

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,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。

所谓等值,应作扩大理解,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,

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,根据物权延伸规则,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。

我们应当明确,等值,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,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,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。

回答2:
按国家政策赔偿

回答3:
什么问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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